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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所录的音可不可以用作证据

时间:2026.03.1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21人
律师解析:
1.行贿时录的音可用作证据,视听资料包含录音,是法定证据类型。
2.录音成为有效证据条件:
取得方式须合法,严重侵权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取得的不能用;要保证真实性,不能有剪辑篡改;需和行贿事实有关联,能证明行贿关键事实。
3.满足这些条件,录音能在刑事诉讼里指控行贿犯罪,助于查明案情。

案情回顾:

小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小朱行贿,小胡得知此事后私下录制了小静与小朱关于行贿事宜的对话。后来,司法机关查办该起行贿案件,小胡便将录音交给司法机关,但小静认为小胡偷录的行为侵犯其权益,且录音可能经过篡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案情分析:

1、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若要成为有效证据需满足一定条件。本案中若小胡录音的取得方式合法,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该录音在取得方式方面具备成为证据的条件。
2、录音需具备真实性,不能经过剪辑、篡改等。对于小静提出录音可能被篡改的质疑,需要通过专业鉴定等方式来验证录音的真实性。
3、该录音要能作为指控小静行贿犯罪的证据,还需与行贿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行贿行为存在、行贿金额、行贿目的等关键事实。若均能满足,该录音可在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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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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