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有以下情形应
立案:
随意
殴打他人致伤、
持械殴打或情节恶劣;追逐、拦截、
辱骂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严重后果;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财物价值超两千元、达三次或
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闹事致秩序混乱。
2.处理时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年龄、情节、悔罪表现等,
符合条件可从轻或
减轻处罚,情节轻的可能不按
犯罪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均为未成年人。三人在商场内无故追逐、拦截小丽,对其进行辱骂,严重影响小丽正常购物,导致小丽精神极度紧张。此外,他们还强拿硬要店内商品,价值达三千元。商场工作人员制止时,小朱持械威胁工作人员。商场
报警后,三人被警方控制。
案情分析:1、小朱、小李和小胡的行为符合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他们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两千元;小朱还持械随意
威胁他人,具有恶劣情节。
2、由于三人是未成年人,
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他们的年龄、
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若他们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符合条件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情节轻微,也可能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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