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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交强险赔完还能不能代位追偿

时间:2026.03.1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1.对方交强险理赔后,特定情形下可代位追偿
即因第三者致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在金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
2.若交强险赔偿后还有损失,且符合条件,像对方担责、己方保险已赔付,就能代位追偿。
3.代位追偿要提供第三者担责证据,及时报险说明情况,转让索赔权给保险公司并配合工作。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车辆的交强险对小朱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但仍有部分损失未能弥补。小朱的保险公司已向小朱赔付其全部车辆损失。小朱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追偿,然而小李认为小朱不应再向保险公司申请,应由自己直接负责剩余赔偿。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因小李对保险标的(小朱的车辆)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小朱的保险公司自向小朱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小朱对小李请求赔偿的权利。
2、若小朱有证据证明小李应承担责任,且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说明情况,将向小李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同时配合保险公司工作,那么小朱的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是符合规定的。小李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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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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