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不把债权分给股东。
2.
破产财产先用于偿债,顺序为:
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还职工
工资、
社保费与法定
补偿金,接着缴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
破产债权。
3.若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4.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东
出资或
持股比例分配。
总之,先偿债,有剩才分股东。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三人认为应将公司债权分配给他们。然而
公司清算组主张先以破产财产
清偿债务,按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费用、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进行,有剩余才按
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小朱等股东对此不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时需先以破产财产清偿各种债务,而非直接将债权分配给股东。本案中公司清算组按法定清偿顺序处理符合规定。
2、只有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才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小朱等股东要求直接分配债权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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