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伙期间
离婚处理
股权,要先区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2.普通合伙中,一方用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合伙份额,
离婚分割时需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意配偶成为合伙人,配偶获合伙人地位;不同意则其他合伙人购买出资份额,分割所得财产。
3.有限合伙里,财产份额转让限制较宽松。
夫妻
协商一致转让给配偶,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配偶成
有限合伙人;不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分割转让所得;既不同意又不行使,视为同意转让。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为
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一家
合伙企业。小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合伙份额。期间,小朱与小丽离婚,在分割该合伙份额时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直接将部分份额给小丽,小胡则认为需经其同意。此外,小静和小李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中,小静在离婚时与配偶协商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配偶,其他合伙人对于是否同意其配偶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存在不同意见。
案情分析:1、在普通合伙中,根据法律规定,小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合伙份额,离婚分割时需经其他合伙人小胡一致同意。若小胡同意小丽成为合伙人,小丽可取得合伙人地位;若小胡不同意,则应购买该出资份额,所得财产供小朱和小丽分割。
2、在有限合伙中,小静与配偶协商一致转让财产份额,若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其配偶成为有限合伙人;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既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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