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错误认知,像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方面。
2.误解源于表意人自身过失,并非受他人
欺诈或不正当影响。
3.误解严重,让表意人的表示与内心想法不符,且订立合同会使其损失较大。
4.表意人因误解作出意思表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可认定重大误解,
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小朱以为所购货物是某知名品牌,便与小李签订了合同。但收货后发现并非该知名品牌。小朱认为是自己疏忽未仔细确认货物品牌才签了合同,若按此合同履行会让自己遭受较大损失,因此要求撤销合同,而小李则认为合同已签订应继续履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对所购货物的品牌产生了重大错误认识,符合认定重大误解中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错误认识这一条件。
2、小朱是因自己疏忽未仔细确认货物品牌而产生误解,并非受小李欺诈或不正当影响,满足误解由表意人自己过失造成这一条件。
3、若继续
履行合同,小朱会因货物并非预期品牌而遭受较大损失,其作出的
签订合同这一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且误解具有严重性。
4、小朱是基于认为货物是知名品牌这一误解才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本案构成重大误解,小朱可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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