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方面:
需两个以上达到
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人一起实施
盗窃。
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主体,不过单位组织盗窃要追究相关自然人责任。
2.主观方面:
行为人要有共同盗窃故意,清楚自己和他人配合盗窃,对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事先通谋事后销赃等也算有共同故意。
3.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共同盗窃行为,方式分工可不同,如实行、组织等,且行为相互配合,导致盗窃危害结果。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均已成年且精神正常。小朱提议去商店盗窃财物,小李表示同意。之后,小朱负责进入商店行窃,小李则在店外望风。两人配合默契,成功盗得一批财物。然而,小李称自己只是在外面站着,没直接
偷东西,不应算盗窃。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条件来看,小朱和小李均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
共犯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提议盗窃,小李同意并予以配合,表明两人具有共同盗窃故意,虽然小李未直接行窃,但事先通谋且实施望风行为,应认定有共同故意。
3、客观上,小朱实行盗窃,小李帮助望风,二人行为相互配合联系,共同导致了商店财物被盗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所以,小朱和小李构成盗窃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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