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代位
析产诉讼前是否提
撤销权诉讼,要根据具体案件判断。
2.若
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
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能行使
撤销权,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增加债权受偿可能。
3.若处分财产影响债权且涉及共有关系需分割,先打撤销权诉讼有合理性。
4.不存在
可撤销情形,就不用提撤销权诉讼,关键看是否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朱对小李享有债权,但小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来小朱发现小李将名下一处与小胡共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静。小朱认为该转让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在考虑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分割该房产时,对于是否先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李将与小胡共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小静,若此行为影响了小朱债权实现,小朱可行使撤销权。
2、若撤销权行使后,可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增加债权人债权受偿可能性。由于该房产涉及共有关系需通过代位析产诉讼分割,若存在可撤销情形,先打撤销权诉讼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就无需提起撤销权诉讼。所以是否在代位析产诉讼前打撤销权诉讼,关键看有无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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