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比如身体受伤,明确伤害事实和
侵权人,时效就开始。
2.若
侵权行为连续或结果后续才明显,从侵权行为结束或结果确定时起算。
3.特殊情况像
受害人无意识不知权利受损,按法律规定确定时效起算。
4.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意外中被小李撞伤,当时小朱并未感觉身体有明显不适。然而一段时间后,小朱开始频繁感到头痛,经检查是撞伤导致的脑部损伤。小朱认为小李应承担
赔偿责任,但小李称事情已过去很久,拒绝
赔偿。双方就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朱身体受伤害的侵权行为虽已发生,但当时侵害结果未明显显现,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应从侵害结果确定之日起算,即小朱检查出脑部损伤时起算,而非受伤当时。
2、若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未超过二十年,小朱向法院
主张权利,法院应予以受理。若超过二十年,若无特殊情况申请延长,法院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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