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章与公司名不同时,
合同效力要分情形判断。
2.若合同是公司真实意愿,即使公章和公司名不一致,有公司实际履行等认可
证据,合同有效,法律重视意思自治与实际履行。
3.盖章人无权限,相对人非善意,明知不符仍
签合同,可能无效。
4.盖章人构成
表见代理,为保护善意方,合同有效。
不能仅因公章和公司名不同就判定
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小朱代表A公司与小胡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上所盖公章显示的公司名与A公司不一致。小胡认为公章与公司名不符,合同应无效,拒绝
履行合同义务。而小朱称A公司实际认可该合同,且A公司已开始按合同约定履行部分义务,要求小胡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合同效力不能仅依据公章与公司名不同这一点。若A公司
签订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证据证明公司认可该合同,如A公司实际履行
合同义务、接受对方履行,那么依据法律注重
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原则,合同是有效的。
2、若小朱无代表权或
代理权,且小胡明知公章与公司名不符仍签订合同,即小胡非善意,合同可能无效。若小朱构成表见代理,为保护善意相对人,即便公章与公司名不同,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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