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作协议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终止,双方不必再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后续义务。
2.已履行部分,
当事人可根据情况和协议性质,请求
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还能要求
赔偿损失。
像交付货物应返还,金钱给付也需返还;无法恢复原状则
折价补偿。
3.若因一方违约致协议解除,非违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担责,
赔偿直接与
可得利益损失。
且结算和清理条款仍有效,双方按此处理事宜。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展项目。在协议履行一段时间后,小朱认为小李未按约定投入资金,构成违约,遂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小李则称自己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投入资金,并非故意违约,不同意解除协议。小朱坚持解除,双方就协议解除后的处理产生争议,包括未履行部分的处理、已履行部分的返还以及
违约赔偿等问题。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作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所以小朱和小李无需再依据原协议继续履行后续义务。
2、已履行部分,需根据履行情况和协议性质处理。若协议性质允许恢复原状,如一方交付了货物或金钱,另一方应返还;若无法恢复原状,可采取折价补偿等措施。
3、若小李违约导致协议解除,小朱有权要求小李承担
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且协议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仍需按该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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