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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更换完毕刑事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时间:2026.03.05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208人
律师解析:
1.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单位要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员要受刑罚
法人更换不影响单位交罚金,相关人员也不能因法人更换逃避个人刑事责任
2.法人作为自然人担责时,原法人犯罪,即便法人更换,仍由原法人担责。
新法人任期内犯罪,则由新法人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原法人,小李是新法人。公司此前因非法经营被调查认定为单位犯罪。小朱认为法人已更换,公司的刑事责任不应再由其承担,应由小李负责;而小李则觉得犯罪行为是在小朱担任法人期间发生的,应由小朱承担。双方就刑事责任的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会因法人更换而改变单位承担罚金的责任。所以该公司需承担罚金责任,不会因法人从小朱换成小李而改变。
2、若确定小朱是当时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那么小朱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不能因法人更换而规避责任。若法人作为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是小朱任期内实施的,所以刑事责任由小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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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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