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我国
公司法采用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通常不设最低限额。
不过特定行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股东能自主商定
认缴出资额、方式和期限,并写进
公司章程。
3.股东要按章程规定缴纳
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向公司缴足,还得向足额出资股东担责。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
抽逃出资,否则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各自的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然而,出资期限到后,小朱并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小李和小胡已按期足额出资,两人要求小朱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
违约责任,小朱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此外,小胡在公司成立后,偷偷抽逃了部分出资,这一行为被小朱和小李发现,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股东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出资。小朱未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他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小李和小胡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小胡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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