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
股东变更后,原股东是否担责分情况而定。
若如实
出资,无
虚假、
抽逃出资等行为,通常不对公司后续
债务担责,因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完成出资义务后,责任与公司经营风险分离。
2.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
股权,且
受让人知情,公司可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正常完成出资的原股东无需担责,有出资瑕疵的仍可能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原本是某公司股东。后来小朱将自己的
股权转让给了小胡。之后公司出现
债务问题,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小朱认为自己已如实出资,转让股权后不应担责;而债权人认为小朱可能存在出资瑕疵,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若小朱已如实出资,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根据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完成出资义务后股东责任与公司经营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小朱通常对公司后续债务不担责。
2、若小朱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况,且小胡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可请求小朱履行出资义务,小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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