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方全责时,租车费
赔偿分两类。
非经营性合理通勤车辆受损,产生的合理租车费用,全责方要赔,需提供租车合同等证明。
2.经营性活动车辆因事故停运,产生的合理租车费用即停运损失,全责方也得赔,要提供营运合同等证明。
3.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全责方承担。
协商不成,受损方可
起诉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朱的车用于日常
上下班通勤,因车辆受损无法使用,小朱租了一辆车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并产生了租车费用。小朱要求小李赔偿租车费,小李认为费用过高且不合理,双方协商不成。此外,小胡的营运车辆也因小李的全责事故无法运营,小胡产生了租车继续运营的费用,小李同样拒绝赔偿。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用于非经营性合理通勤的租车费用,根据规定,只要小朱能提供租车合同、支付凭证、行程记录等证明费用合理,小李作为全责方就应赔偿。
2、小胡的营运车辆因事故产生的合理租车费用即停运损失,若小胡能提供营运合同、营运收入流水等证明损失,小李也需赔偿。赔偿应先由小李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小李承担。若协商不成,小朱和小胡均可
向法院起诉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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