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公司破产时,若股东足额
出资,完成义务,一般无需额外担责。
2.特殊情况,股东若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3.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因
经营不善倒闭,进入
破产程序。在
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发现小朱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原本应出资50万,实际只出资了30万;而小李在公司经营期间抽逃了10万出资。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李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责任,小朱和小李则认为自己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应额外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完成出资义务,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但本案中,小朱出资不实,小李抽逃出资,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2、根据法律规定,小朱和小李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小朱应在未出的20万本息范围内、小李应在抽逃的10万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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