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放弃工程优先权约定通常有效,但要满足条件,如发包人与
承包人平等自愿协商,不违反
法规强制规定,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2.若承包人签协议后工程价款没保障,致使建筑工人
工资难支付,法院可能认定约定无效。
3.存在
欺诈、
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约定可能被撤销。
4.判定效力需综合考量,关键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影响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小胡签订了放弃工程优先权的协议。后来工程完工,小朱的工程价款却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建筑工人工资难以支付。小朱认为签订协议时受到小胡的欺诈,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认定该放弃约定无效,而小胡则坚持协议有效。
案情分析:1、放弃工程优先权的约定一般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时具有效力。本案中小朱工程价款无法保障进而影响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这可能导致该约定不符合有效条件。
2、若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承包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该约定可能被撤销。小朱称签订协议时受小胡欺诈,若查证属实,该放弃工程优先权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判定该约定效力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否影响建筑工人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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