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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遭欺骗是否可索要精神损失费

时间:2026.02.2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7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单纯感情被欺骗无法索要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定情形,多在人身权益或特定意义物品受侵害时适用。
2.若感情欺骗伴随侵权,像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实施家庭暴力等,受害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若欺骗构成违约,如恋爱附条件赠与未履行,按违约处理,一般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4.仅感情欺骗未侵害法定权益,难获法律支持的精神损失费。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恋爱,期间小朱发现小丽同时与他人交往,感情遭受欺骗。小朱认为小丽的行为给自己带来极大精神痛苦,要求小丽支付精神损失费。小丽则认为恋爱自由,自己虽同时与他人交往,但未对小朱造成实际损害,不应支付精神损失费。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单纯感情遭欺骗不能索要精神损失费,因为精神损害赔偿需有法定情形,通常适用于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本案中小丽单纯感情欺骗行为,未造成法定权益侵害,难以获得法律支持的精神损失费。
2、若感情欺骗行为中存在侵权,如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或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受害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本案未提及此类情形。若欺骗行为构成违约,如恋爱期间有书面赠与附条件约定,对方未履行条件,可按违约处理,但一般也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未涉及此类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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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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