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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经济借贷时,费用承担者是谁

时间:2026.02.27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1.起诉经济借贷,费用主要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
通常原告起诉时先垫付。
2.费用承担按“败诉方承担”原则。
原告胜诉,被告承担费用;原告败诉,自行承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定当事人各自承担数额。
3.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等费用承担方式,且约定合法有效时,按约定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5万元,小李到期未还,小朱多次催讨无果后决定起诉小李。起诉时小朱预先垫付了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小朱要求小李除归还借款本金外,还要承担自己为追讨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因为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小李则称不应承担律师费,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通常由原告起诉时预先垫付,最终按照“败诉方承担”原则处理。若小朱胜诉,该费用应由小李承担;若小朱败诉,则自行承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依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负担数额。
2、对于律师费,由于双方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在该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小李作为违约方应承担小朱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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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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