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私人公司员工
挪用资金,不构成
挪用公款罪,而是挪用资金罪。
2.挪用单位资金5万以上用于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属
数额较大。
3.公司等单位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有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等情形,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4.具体
判刑要结合案件情节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私人公司的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司6万元资金用于炒股。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发现是小朱所为。公司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小朱则辩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资金,很快会归还。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私人公司员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小朱所在的是私人公司,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2、小朱挪用公司6万元资金进行炒股,属于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超过了5万元,符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判刑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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