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代持股份时,通常公司
债权人等外部第三人只能找名义股东
主张权利,但实际
出资人在特殊情况可能担责。
2.若实际出资人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担
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担责后可追偿。
3.若代持协议无效,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4.实际出资人虽隐名,也不能完全免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小朱为实际出资人,小李为名义股东。公司经营过程中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李承担责任。小朱认为自己是隐名股东不应担责,而债权人发现小朱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求小朱也
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小李还提出若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小朱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应担责。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等外部第三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但实际出资人小朱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当名义股东小李承担
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小朱追偿。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实际出资人小朱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可能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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