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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导致死亡,赔偿的标准该怎样定

时间:2026.02.23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47人
律师解析: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算。
扶养人生活费:
依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相应标准计。
未成年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按五年算。
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收入标准,20年计算。
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按五年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当地司法实践酌情定。
具体赔偿由法院依实际情况判定。

案情回顾:

小许因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双方就赔偿标准产生争议。家属认为应按照最高标准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小许则觉得部分赔偿过高,不应完全按照家属要求赔付,双方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1、丧葬费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需依据实际标准确定具体数额。
2、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相应地区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且不同年龄段计算方式有别。
3、死亡赔偿金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结合年龄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有不同递减规则。
4、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由法院依当地司法实践酌情判定。最终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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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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