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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借车遇对方车祸逃逸是否担责

时间:2026.02.2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833人
律师解析:
通常,车主借车后出事故,对方逃逸,车主一般不担责。
机动车租赁、借用时,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担责。
特殊情况是,车主有过错,像明知车有故障未告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等,要担责。
所以,关键看车主有无过错。
无过错时,即便对方逃逸,车主正常也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

小许将车借给小胡使用,小胡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逃逸。小许称自己借车时已检查车辆无故障,也不清楚小胡有无驾驶资格,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小胡则表示车辆当时开着没问题。双方就事故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因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担责。
2、关键在于判断车主小许是否有过错,若明知车辆故障未告知或借用人无驾驶资格等,小许需担责,否则由实际使用人小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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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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