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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数额4万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2.19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32人
律师解析:
股东侵占公司4万财产,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因该罪“数额较大”标准通常是6万以上。
不过,若多次侵占,累计达6万以上,也会被定罪处罚
不构成犯罪时,公司能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并索赔。
构成犯罪,公司可报案司法机关刑责,还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胡作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4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一般为6万元以上,4万元未达此标准,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但存在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虽每次数额未达标准,但累计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也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那么小胡此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不存在多次职务侵占行为,此次4万元未达6万元标准,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
2、若小胡存在多次职务侵占行为,累计数额达6万元以上,则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3、若不构成犯罪,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胡返还侵占财产并赔偿损失;若构成犯罪,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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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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