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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可以转让手中债权

时间:2026.02.1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96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能转让债权。
按规定,没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其无效,且通知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转让要满足条件:
有有效债权;
债权可转让,特殊情况除外;
债权人和受让人有转让协议;
通知债务人。
转让时要及时通知,不然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后,原债权人接受,受让人债权可能无法实现。
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相关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案情回顾:

小李将自己对小何的债权转让给小许,转让时未通知小何。之后小何仍向小李履行债务,小李接受。小许认为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与小李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小李未通知小何债权转让事宜,导致小何向其履行债务,小许权利受损。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李转让债权未通知小何,小何向小李履行债务并无过错。
2、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小李未经小许同意,不能撤销未通知的行为。
3、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小许因小李未通知无法取得相关从权利,其债权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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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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