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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贷没还完,担保人要做些什么

时间:2026.02.1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85人
律师解析:
结论:
离婚时房贷未还完,担保人责任不受夫妻离婚影响,借款人正常还款时担保人无事,逾期时需督促,无力偿还时银行可要求担保人担责,担保人代偿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责任是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不会因借款人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
当借款人按约定偿还房贷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处于“休眠”状态,无需采取额外行动。
但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担保人有义务督促其尽快还款,因为借款人的逾期行为可能会对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若借款人完全丧失还款能力,银行依据担保合同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代其偿还剩余的贷款本息。
担保人代偿后,依法获得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若夫妻离婚协议对房贷偿还责任有明确约定,担保人可据此向相应方进行追偿。
如果您在担保责任等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买房,小胡为该笔房贷提供担保。后小朱和小丽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贷由小朱偿还。然而,小朱在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情况,小胡多次督促其还款,但小朱仍无力继续偿还剩余贷款。银行遂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代偿后,对于向谁追偿产生争议,是仅向小朱追偿,还是也能依据离婚协议向小丽追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的责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在借款人小朱逾期还款后,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需代小朱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2、小胡代偿后,可向借款人小朱追偿,要求其返还代偿款项。同时,由于小朱和小丽在离婚协议中对房贷偿还责任有约定,小胡也可根据该约定向小丽追偿,要求小丽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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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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