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婚姻存续期间的负债不一定是
共同债务,需结合负债用途、双方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不过
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判断婚姻存续期间的负债性质时,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负债的情况。
如果在处理婚姻
债务问题时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胡借款50万,小胡要求小丽也偿还该笔债务。小丽认为这是小朱
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因为小朱借款并未告知她,且这笔钱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小胡则称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意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1、判断婚姻存续期间的负债是否为共同债务,要依据相关标准。本案中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未获得小丽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2、若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小胡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认定为共同债务。所以需综合负债用途、双方意思表示等因素来判定这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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