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适用需满足
债权人有合法有效债权、
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债务人与相对人主观有恶意等条件,且应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
法律解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首先要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基础。
若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有害债权的行为,使自身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实现,就可能触发撤销权。
对于主观恶意,无偿行为不要求相对人有恶意,有偿行为则要求相对人知晓会损害债权人债权。
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若遇到类似涉及撤销权的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小李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小李为逃避
债务,将名下一处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小胡。小朱发现后认为小李此举有害于自己的债权实现,且小胡知道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小朱债权,双方主观上存在恶意。小朱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小李与小胡的
房产转让行为。
案情分析:1、小朱对小李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满足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小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3、此为有偿行为,小胡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小朱债权,表明债务人小李与相对人小胡主观上存在恶意。若小朱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自小李的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未超过五年,其撤销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