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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时抵押债权清偿顺序是怎样

时间:2026.02.0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54人
律师解析:
结论:
破产时抵押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清偿按登记先后等规则处理,优先受偿后剩余财产再清偿其他债权。
法律解析:
抵押债权作为有担保的债权,依据法律,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能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若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价款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处理后价款超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优先受偿后的剩余财产,接着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税及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您在破产债权清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此前,小朱公司向小李和小胡都进行了抵押借款,将同一财产抵押给了两人。小李的抵押登记在先,小胡的登记在后。公司破产后,对于该抵押财产拍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小李和小胡产生争议,同时也涉及到剩余财产对其他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等的清偿问题。

案情分析:

1、抵押债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小李和小胡作为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先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2、由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小李登记在先,所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先清偿小李的债权。若有剩余再清偿小胡的债权,顺序相同的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小朱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小朱公司)清偿。优先受偿后有剩余财产的,再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税及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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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 更多>>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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