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车祸二次伤害
致人死亡,责任承担需依具体情况判断,能确定两次事故
责任主体及原因力大小的,各
责任人按比例担责;
无法明确原因力的,可能平均担责;
存在一方
逃逸等特殊情形,逃逸方可能负全责。
法律解析:
《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
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
赔偿责任。
在车祸二次伤害致人死亡事件中,若能明确两次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各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比如第一次事故
轻伤,第
二次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第二次事故责任人担
主要责任。
若无法明确原因力,两次事故责任主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而一方逃逸等特殊情况,逃逸方可能负事故全部责任。
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驾车与小丽的车发生碰撞,小丽受轻伤。不久后,小胡驾车又与受伤的小丽发生碰撞,小丽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朱和小胡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小丽死亡主要是小胡造成的,应由小胡担主要责任;小胡则称无法确定两次碰撞对小丽死亡的具体作用,应平均担责。而且小朱曾有短时间驶离现场的情况,小胡认为小朱算逃逸应负全责。
案情分析:1、若能确定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及各自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各责任人按比例担责。若第一次碰撞仅致小丽轻伤,第二次碰撞直接导致死亡,小胡应承担主要责任。
2、若无法明确两次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小朱和小胡可能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若小朱驶离现场的情况被认定为逃逸,根据规定,逃逸方可能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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