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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二次伤害致人死亡由谁担责

时间:2026.02.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836人
律师解析:
结论:
车祸二次伤害致人死亡,责任承担需依具体情况判断,能确定两次事故责任主体及原因力大小的,各责任人按比例担责;
无法明确原因力的,可能平均担责;
存在一方逃逸等特殊情形,逃逸方可能负全责。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车祸二次伤害致人死亡事件中,若能明确两次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各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比如第一次事故轻伤,第二次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第二次事故责任人担主要责任
若无法明确原因力,两次事故责任主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而一方逃逸等特殊情况,逃逸方可能负事故全部责任。
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丽的车发生碰撞,小丽受轻伤。不久后,小胡驾车又与受伤的小丽发生碰撞,小丽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朱和小胡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小丽死亡主要是小胡造成的,应由小胡担主要责任;小胡则称无法确定两次碰撞对小丽死亡的具体作用,应平均担责。而且小朱曾有短时间驶离现场的情况,小胡认为小朱算逃逸应负全责。

案情分析:

1、若能确定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及各自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各责任人按比例担责。若第一次碰撞仅致小丽轻伤,第二次碰撞直接导致死亡,小胡应承担主要责任。
2、若无法明确两次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小朱和小胡可能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若小朱驶离现场的情况被认定为逃逸,根据规定,逃逸方可能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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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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