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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股东有无承担连带责任必要

时间:2026.02.08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80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破产时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无需额外连带。
2.特殊情况:
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要在相应范围内担补充赔偿责任;
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也应对债务担责。
3.需审查公司和股东情况,准确判断股东是否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债权人小许要求小朱、小胡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小朱认为自己已按认缴出资额出资,不应额外担责;小许则怀疑小朱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小胡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许认为小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也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无特殊情形无需额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小朱确实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需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进一步审查小朱的出资情况来判断。
2、对于小胡,因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审查小胡能否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财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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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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