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话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我们公司现在有十几个股东,经常以公司的名义到处招摇撞骗,现在公司已经破产了

广西 - 梧州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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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智囊团

地区:广西 - 梧州

1、破产原因是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然资不抵债或者公司账面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才能破产,当然这些债务是不能按照原来的数额完全清偿的了。破产程序后,公司要注销,从实体和程序上,公司的主体资格都不存在,债务无需再清偿。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公司所有财产清偿,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没有完全清偿,股东也不用还的。但是如果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话,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3、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2021-03-26 12:2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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