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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时股东是否要担责

时间:2026.02.07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通常,有限公司破产时,股东按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公司破产先以全部财产偿债,不足时股东无需额外担责。
特殊情形下,未足额出资需补足;
滥用地位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要返还并担责。
总之,正常时股东担责有限,特殊情况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宣告破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要求小许承担公司债务。小许认为,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破产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自己不应额外担责。债权人则称,不清楚小许是否存在未足额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抽逃出资等特殊情形,要求小许担责。

案情分析:

1、若小许不存在未足额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抽逃出资等特殊情形,那么他仅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2、若小许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或返还抽逃出资并担责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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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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