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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哪天

时间:2026.02.06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95人
律师解析:
1.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二审提供新证据案件不少于10日,从收到案件受理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算。
2.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
协商一致且经法院认可的次日起算。
3.简易程序举证期限:
可少于15日,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4.特殊情况:
审前准备或开庭前,法院可依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要在期限内举证,否则后果不利。

案情回顾:

小许起诉小胡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受理此案。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告知小许和小胡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不得少于十五日,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小胡认为举证时间太短,希望能与小许协商确定举证期限,而小许不同意,坚持按法院指定的期限举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且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法院指定的此举证期限符合法律要求。
2、虽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需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本案中小许不同意协商,所以应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进行举证。小胡若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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