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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除哪些范围

时间:2026.02.05 标签: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排除范围:
一是法律法规等官方文件和其译文,它们出于公共利益,并非独创成果,不受著作权保护。
二是时事新闻,其是对事实的简单报道,无创作成分。
三是历法、通用数表等,属于公共基础内容,无特定创作特征。
使用这些内容要合规防侵权,有疑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员。

案情回顾:

小朱开发了一款计算机软件,其中包含了一些时事新闻报道和通用表格。小胡也开发了类似软件,认为小朱软件中的时事新闻和通用表格部分不应受著作权保护,小朱使用这些内容侵犯了公共资源,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时事新闻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报道,缺乏创作性,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小朱软件中包含的时事新闻不能因其在软件中使用就获得著作权保护。
2、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属于公共领域的基础性知识,不具备特定作者的创作成果特征,同样不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内。所以小朱软件中的通用表格也不受著作权保护。因此,小胡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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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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