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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6.02.01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案件管辖有讲究。
地域管辖上,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特殊情况有专属管辖,像铁路等事故索赔,在事故发生地等法院。
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
双方有协议且不违法的,依协议定管辖,综合考量确定法院,保障权益与公正。

案情回顾:

小许因人身损害提起诉讼,案件管辖存在争议。小许认为应按一般原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则主张本案因涉及特殊情况应适用专属管辖,比如可能因事故发生地在某特定区域,或案件涉及不动产在另一地方,双方各执一词,且原被告之前也未就管辖法院有书面协议。

案情分析:

1、需先明确案件是否符合特殊情况的专属管辖规定,如是否因铁路、公路等事故或涉及不动产等。
2、若不符合特殊专属管辖,再依据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3、若原被告有书面协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依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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