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集团
公司破产后,先由
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并清理估价。
2.
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之后按顺序偿债:
先付职工
工资、补助等,再还
社保费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3.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
4.股东未
实缴出资,管理人可要求补缴偿债。
高管违法致破产或损
债权人利益,依法
追责,保障债权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集团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已难以全额偿还债务。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普通
破产债权,且部分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同时债权人怀疑
公司高管有
违法行为导致公司破产,这引发各方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先偿还职工工资、医疗、
伤残补助等,接着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需按比例分配。
2、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补缴,将补缴资金用于偿还债务。若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司破产或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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