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受让
公司股权后,一般不用直接承担
公司债务。
公司是独立
法人,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
2.若原股东已完成
出资义务,新股东通常不用对公司旧债额外负责。
3.若原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就转让
股权,且
受让人知情,公司可要求原股东出资,受让人负
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让受让人担
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担责后能向原股东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权转让给小胡。之后,公司债权人要求小胡承担公司先前
债务。小胡认为自己受让股权后不应承担该债务,而债权人主张原股东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小胡作为受让人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受让公司股权后不直接承担公司债务。若原股东小朱已履行出资义务,小胡通常无需对公司先前债务额外担责。
2、本案中,若有
证据证明原股东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小胡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公司可请求原股东小朱履行出资义务,小胡
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主张小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承担责任后可向原股东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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