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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益人行使取回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6.01.20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91人
律师解析:
1.一般取回权行使条件:
财产归权利人,且被债务人占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权利人能通过管理人取回。
若财产损毁、灭失,权利人可对保险金、赔偿金等主张代偿取回权。
2.出卖人取回权行使情形:
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发货,债务人未付清款且未收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出卖人可取回在运标的物。
不过,管理人可付全款请求交付。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此前,小胡将一批设备存放于小朱公司处,该设备所有权属于小胡。小胡得知破产消息后,要求取回设备。另外,小丽向小朱公司异地售卖一批货物,货物在运输途中,小朱公司未付清货款且未收到货物。小丽得知破产情况后,欲取回在运货物,而小朱公司管理人表示愿意支付全部价款,要求小丽交付货物。

案情分析:

1、小胡对存放于小朱公司的设备拥有所有权,且该财产被作为债务人的小朱公司占有,在法院受理小朱公司破产申请后,小胡作为财产权益人可通过管理人行使一般取回权,取回该设备。
2、小丽在异地买卖中,已发货,小朱公司未付清款且未收到货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小丽可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不过,小朱公司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有权请求小丽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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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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