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
公司破产时用全部财产偿债。
2.公司破产后,管理人会
清算财产,按顺序偿债,依次是破产费用与共益
债务、职工
工资等、欠缴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
3.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担
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也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此时公司有大量债务未偿还。债权人小丽发现小朱在公司运营期间,多次将公司资金转到自己私人账户,存在滥用
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的嫌疑。小胡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小丽要求小朱、小胡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小胡则认为应按
有限责任承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小朱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小丽的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小朱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小胡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也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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