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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款利息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6.01.19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321人
律师解析:
1.利率要合法,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利息约定要明确,合同里要写清利率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表述模糊会被视为无利息。
3.禁止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若扣除需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期限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不满一年的,还款时一并支付;
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支付,剩余不满一年的,还款时支付。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小朱在合同中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实际给小李的借款数额低于合同写明的本金。同时,合同里利息约定模糊,未明确利率标准和支付时间。借款到期后,小朱要求小李按合同本金数额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小李则认为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还款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禁止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若预先扣除,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小李应按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2、由于合同中利息约定模糊,使用了不明确表述,会被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小朱要求小李支付高额利息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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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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