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担保债权:
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
担保权的,可优先就该财产受偿。
2.破产费用:
涵盖破产案
诉讼、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管理人履职及雇员
工资等费用。
3.共益
债务:
像履行未完成合同、无因管理财产产生的债务。
4.职工债权:
包含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
破产财产分配时,
优先债权按法定顺序依次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程序。小胡对该公司特定设备有担保权;破产过程中产生了
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因管理人请求继续
履行合同,对小丽产生了共益债务;同时公司还
拖欠职工小静工资和
伤残补助等职工债权。在进行破产
财产分配时,各方就优先受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小胡对特定设备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就该设备受偿。
2、破产费用应在担保债权之后优先支付,用于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3、共益债务在破产费用支付后受偿,因为其是为了全体
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4、职工债权在上述债权之后受偿,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破产财产会按此法定顺序依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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