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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优先债权有哪些

时间:2026.01.19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1.担保债权
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可优先就该财产受偿。
2.破产费用:
涵盖破产案诉讼、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管理人履职及雇员工资等费用。
3.共益债务
像履行未完成合同、无因管理财产产生的债务。
4.职工债权:
包含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
破产财产分配时,优先债权按法定顺序依次受偿。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小胡对该公司特定设备有担保权;破产过程中产生了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因管理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小丽产生了共益债务;同时公司还拖欠职工小静工资和伤残补助等职工债权。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各方就优先受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小胡对特定设备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就该设备受偿。
2、破产费用应在担保债权之后优先支付,用于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3、共益债务在破产费用支付后受偿,因为其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4、职工债权在上述债权之后受偿,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破产财产会按此法定顺序依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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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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