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定金:
由
当事人约定,上限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实际交付与约定不符,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回定金,收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
2.
违约金:
由当事人约定,若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增加;
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3.选择适用: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择一适用。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合同约定小朱支付定金5万元,主合同标的额为20万元。小朱实际支付了6万元定金。后小李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朱要求小李双倍返还定金,小李则认为定金超过了法定比例,且只同意按约定的5万元双倍返还。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20万元,其百分之二十为4万元,小朱实际支付6万元,超过的2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为4万元。
2、收受定金一方小李不履行
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8万元。同时,若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小朱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本案未提及违约金情况,仅按定金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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