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互联网企业外资
控股限制依业务类型而定。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像固定通信、蜂窝移动通信等,外资比例不能超50%。
2.从事新闻网站、网络出版等业务,外资禁止控股。
3.增值电信业务若不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可允许外资控股。
4.企业要根据自身业务,对照
法规明确外资控股限制,
保证合规运营。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和小丽三人打算成立一家互联网企业,小朱和小胡是国内投资者,小丽是外国投资者。他们计划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在确定
股权结构时,小朱和小胡认为外资控股应有所限制,但小丽觉得自己可以控股。对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外资控股情况,三人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若不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内容,依据相关法规可允许外资控股,所以小丽在该业务上有控股的可能性。
2、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属于外资禁止控股的业务类型,因此小丽不能在这项业务上控股。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对照法规明确外资控股限制,以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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