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货款未付时,
违约金数额可由双方约定,但通常不超损失30%较合适。
2.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增加;
若过高,也能请求适当减少。
3.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衡量时会综合合同履行、过错程度等因素。
4.约定违约金要考虑可能损失,防止过高难获全支持或过低难补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双方
签订合同,约定小朱应在收货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若
逾期未付则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小朱收货后未按约定付款,小李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10万元违约金。小朱认为
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货款没付时违约金数额由
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本案中需确定小李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法院在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所以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小朱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