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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6.01.1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295人
律师解析:
以下情形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1.依赖特定地理条件、无法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如桥梁等。
2.因含无固定形状物质,致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不可分割、单独出售和使用的产品局部设计。
4.构件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由其组成的产品构件不可获权。
5.无法作用于视觉或难辨形状等的物品。
6.非产品常规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态为主的设计。
8.美术、书法、摄影类作品。
9.仅由常见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在保护范围。

案情回顾:

小朱设计了一款建筑外观,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建筑依赖特定地理条件而建,无法重复再现。同时,小朱还设计了一个产品局部,不能分割、单独出售和使用。小胡则设计了一个由多个构件组成的产品,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他们向专利部门提出申请后,与专利部门就能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小朱的建筑外观设计不能获得专利。
2、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小朱的产品局部设计不符合授予条件。
3、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因此小胡的构件设计也不能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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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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