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人可通过行使
撤销权,请求撤销
债权人的债权。
若债权人有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务人能向法院申请撤销。
2.撤销权应在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3.行使撤销权要准备
证据,证明债权人行为及对自身债权的影响。
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胡是债务人。小朱
借给小胡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临近时,小朱为逃避
债务,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了小丽。小胡得知此事后,认为该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与小朱协商无果,决定向法院请求撤销小朱转让房产的行为。
案情分析:1、小朱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此行为影响了小胡的债权实现,小胡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
2、小胡行使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若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同时,小胡需准备好小朱低价转让房产及对自身债权有影响的相关证据,若撤销权行使成功,小朱转让房产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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