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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第三人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6.01.1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07人
律师解析:
1.保证
第三人作保证人,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债务人无法偿债时,由保证人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担责。
2.抵押
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偿债,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抵押财产。
3.质押
第三人交付动产或权利凭证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偿债,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无力偿还债务,小李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应在小朱确实无法偿还时才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同时,小朱曾让小静以其房产为该债务抵押,未转移占有;还让小丽以其持有的股权凭证质押给小李。

案情分析:

1、在保证方面,因小胡未与小李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小朱不能履行债务时,小胡才承担保证责任。
2、在抵押情形中,小静以房产为债务抵押且未转移占有,若小朱不履行债务,小李有权就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3、在质押方面,小丽将股权凭证交付小李占有,若小朱不履行债务,小李可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4、无论小胡、小静还是小丽承担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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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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