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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界定虚假出资

时间:2026.01.17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1.虚假出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违反规定,不交付财物或不转移产权,欺骗债权人与公众的行为。
2.判断要点:
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
行为包括用虚假银行账单、手续骗验资,财产出资但不办转移手续,短时间转款又转出等;
主观需故意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获股份。
3.责任:
责任人要补出资、担违约责任,可能受行政处罚犯罪的追究刑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小朱以货币出资50万,小李以实物设备出资,小胡以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成立验资时,小朱提供了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实际并未交付货币;小李用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设备并未实际到位;小胡虽承诺以知识产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其余股东发现后,对他们的出资情况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来看,小朱、小李、小胡作为公司发起人,符合虚假出资的主体条件。
2、行为方面,小朱提供虚假银行进账单、小李使用虚假实物投资手续、小胡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均属于虚假出资行为中规定的情形。
3、主观上,他们故意未出资或未完成出资手续以获取公司股份,具有故意性。因此,小朱、小李、小胡构成虚假出资,需承担补足出资、向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等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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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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