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虚假出资是
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违反规定,不交付财物或不转移
产权,欺骗
债权人与公众的行为。
2.判断要点:
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
行为包括用
虚假银行账单、手续骗验资,财产
出资但不办转移手续,短时间转款又转出等;
主观需故意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获股份。
3.责任:
责任人要补出资、担
违约责任,可能受
行政处罚,
犯罪的追究
刑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一家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小朱以货币出资50万,小李以实物设备出资,小胡以
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成立验资时,小朱提供了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实际并未交付货币;小李用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设备并未实际到位;小胡虽承诺以知识产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其余股东发现后,对他们的出资情况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来看,小朱、小李、小胡作为公司发起人,符合虚假出资的主体条件。
2、行为方面,小朱提供虚假银行进账单、小李使用虚假实物投资手续、小胡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均属于虚假出资行为中规定的情形。
3、主观上,他们故意未出资或未完成出资手续以获取公司股份,具有故意性。因此,小朱、小李、小胡构成虚假出资,需承担补足出资、向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等
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被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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