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股东完成
出资后,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对
公司债务无责。
若前股东足额出资且无抽逃行为,对先前
债务无需担责。
2.特殊情况,前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出资就转让
股权,
受让人知情的,公司可要求前股东补足出资,受让人连带担责。
3.公司
债权人能让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
清偿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连带。
4.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等,前股东可能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曾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后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小胡。不久后,公司被债权人
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小朱认为自己已足额缴纳出资,转让股权后不应再对公司债务负责。而债权人认为小朱可能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作为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若小朱已足额缴纳所
认缴的出资,无
抽逃出资等行为,通常对公司先前债务无需担责。
2、但如果小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且小胡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可请求小朱履行出资义务,小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也可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存在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形,小朱也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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